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制度,依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等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东新区立项、新区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公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柳东新区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管理的承担和实施部门。在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等环节,柳东新区科技局可以根据科技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处理科技项目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柳东新区科技局管理科技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负责会同财政局、经发局、招商局及纪律检查等部门筛选符合指南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
3、根据专家意见及排序表报管委班子会决策;
4、负责科技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5、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自治区级、柳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匹配资金从柳东新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年度计划经费中列支。
6、协调解决科技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7、跟踪、监督、检查科技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8、协调、组织专家进行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和科技项目后续绩效检查。
第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柳东新区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2、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3、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所必备的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其中,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4、具有完成科技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5、具有良好信誉。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科技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2、接受柳东新区科技局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柳东新区科技局提交《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或其他调查表,随时报告科技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3、按科技项目合同规定使用科技经费,并落实配套资金;
4、对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5、科技项目结束时,及时对科技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材料和科技项目经费(包括自筹资金)决算报告;
6、接受柳东新区科技局对科技项目的后续绩效检查。
第三章 科技项目立项
第八条 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科技项目申报、科技项目受理、科技项目评估(评审)、科技项目审批、科技项目下达等环节。
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报:
1、由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向柳东新区申报。
2、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柳东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2)科技项目附件材料:
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课题负责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③申报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附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由具备查新检索资格的机构出具;
④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协议)等;
⑤涉及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材料;
⑥申报产业化科技项目应附成果鉴定证书或中试报告等有关材料;
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科技项目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科技项目,由柳东新区科技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评估(评审)及审批:柳东新区科技局依据《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暂行办法》,在收到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后,在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协调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下达:根据柳东新区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由科技局对立项科技项目统一编号,拟定项目文件初稿,交管委会形成正式文件下达。
第四章 科技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柳东新区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技项目合同书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签订,不按期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和撤销。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实施中,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柳东新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柳东新区科技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年以内,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实行科技项目定期检查制度。柳东新区科技局按半年检查一次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半年的最后1个月上报《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要在每年12月提交《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决算表》。
第十七条 实行科技项目检查通报制度。柳东新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项目检查的情况,可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通报情况作为科技项目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任务后,应向柳东新区科技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柳东新区科技项目合同书;
3、柳东新区科技项目工作总结;
4、柳东新区科技项目技术报告;
5、柳东新区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含科技经费财务核算明细复印件);
6、柳东新区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初稿。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题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向柳东新区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延迟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结题应以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柳东新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科技项目结题形式。科技项目结题包括验收、鉴定、终止和撤消四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
1、科技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由柳东新区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或书面验收方式。柳东新区科技拨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应进行现场验收;柳东新区科技拨款10万元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
2、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柳东新区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7名。
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科技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由专家组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柳东新区科技局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3、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由柳东新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做出验收结论。
4、验收时间。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科技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柳东新区科技局应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同意验收申请,并在确定的验收日期前五天,将验收资料送达承担验收任务的专家。
5、科技项目验收以科技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6、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具体要求视不同计划项目而定),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7、验收结论
(1) 柳东新区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2)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被验收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① 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②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③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④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⑤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8、需要复议的验收科技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相关科技项目内容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负责人执行科技项目的信誉度将作为今后二年内承担柳东新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参考。
9、科技项目验收完成后,由柳东新区科技局统一颁发《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按要求将全套验收资料装订成册。
10、建立验收科技项目档案。柳东新区科技局每年的十二月将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汇总,并将各验收科技项目的全套验收资料建立验收科技项目档案,作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评估、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鉴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由柳东新区科技局委托市科技局按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和撤消:
1、柳东新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科技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检查或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科技项目终止、撤消的依据。
2、科技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柳东新区科技局予以终止或撤消:
(1)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
(2)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科技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因素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科技项目无法进行;
(3)匹配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科技项目正常实施;
(4)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科技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
3、对于终止或撤消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己开展的工作、己发生的经费开支、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柳东新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柳东新区科技局和柳东新区财政局组成清算小组对终止或撤消的科技项目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项目结题情况通报制度。
1、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结题的或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科技项目进度表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还将从科技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对涉及单位不再安排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柳州市、自治区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没有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第二次验收仍没有通过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本级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3、被终止和撤消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本级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绩效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技项目绩效检查制度,绩效检查工作在科技项目结题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绩效检查工作由柳东新区科技局组织,或由柳东新区科技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柳东新区科技局要求填报《柳东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检查表》。
第二十九条 绩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科技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七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柳东新区科技咨询专家信息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咨询专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书、评估(评审),中期检查、科技项目结题等活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柳东新区科技局科技项目管理决策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
1、向柳东新区科技局提供有关科技项目的咨询意见;
2、参与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
3、参与对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
4、参与科技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咨询科技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3、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评判能力。
第三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宜选聘为咨询专家:
1、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2、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
3、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三十五条 咨询专家在为科技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l、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因素干扰影响公正,应按照柳东新区科技局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2、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柳东新区科技局,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柳东新区科技局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扩散有关咨询情况;
3、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4、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柳东新区科技局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咨询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
二○○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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